2023年2月27日 星期一

針對共有土地的解決方法


共有土地是指有多人或多個組織共同擁有的土地,因此管理和開發共有土地可能會出現複雜的問題。以下是針對共有土地的解決方法:0966189846林代書

  1. 共有土地管理委員會:成立共有土地管理委員會,由共有人共同討論土地的使用、管理和開發等事宜,並制定相關規定。

  2. 分割土地:如果共有人數量過多或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分割土地,將土地分給各個共有人,讓各自負責土地的管理和開發。

  3. 公開拍賣: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將土地進行公開拍賣,由有意向的買家收購土地。

  4. 土地合作社:可以成立土地合作社,讓共有人共同投資土地的管理和開發,並分享土地的收益。

  5. 土地信託:可以設立土地信託,將土地的所有權交由信託機構管理,並由專業管理團隊負責土地的管理和開發。

以上是針對共有土地的解決方法,不同的解決方法適用於不同的情況,需要根


還有一些其他的方法可以應對共有土地的問題:

  1. 建立合作契約:共有人可以簽署合作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協調共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2. 設置共有土地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共有土地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3. 強制分割:在無法通過協商或其他方式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有些國家或地區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對土地進行強制分割,讓各自負責土地的管理和開發。

  4. 共有人協議:共有人可以自行協議,如每位共有人持有土地比例相等,或按照每位共有人貢獻的資金進行分配等,以達到共同管理土地的目的。

綜上所述,解決共有土地問題的方法有很多種,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和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方法,並對土地進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土地的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和發揮。


2022年2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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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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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0966189846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何種原因下,共有人得請求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時採何種方法?  0966189846 林代書
(一)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但有二個例外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及第3項):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
2.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須依約定之期限,不得隨時請求分割。此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30年;超過30年者,縮短為30年。但前述之二種情形,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1. 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3項)。
3. 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後段)。
5. 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同條第4項)。
6. 合併分割之情形有二:
(1)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5項)。
(2)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請求合併分割之規定 (同條第6項本文)。亦即要適用此項合併分割方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A. 請求客體: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B. 請求權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C. 多數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D. 法院認合併分割為適當者。
7. 分別分割: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同條第6項但書)。共有物分割方法如何適當,法院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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