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土地/建築改良物 繼承/分割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一、說明: 0966189846 林代書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
(一)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二)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自行檢附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自行檢附 1.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97年1月2日以前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2.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之證明文件。
印鑑證明 1.戶政事務所
2.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法院核准備查文件者免附)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2.分割協議書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費」戳記。
2.繼承開始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得免附,惟應查註無欠稅。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書狀遺失或部分繼承人故意刁難,未能檢附,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遺囑 自行檢附 遺囑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後,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 → 5.課長核定 → 6.配件 → 7.登錄 → 8.校對 → 9.列印書狀 → 10.用印 → 11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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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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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公業土地代書之處理繼承登記登報公告 0966189846林代書
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報紙廣告登報 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更正公告 派下現員名冊 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鄉鎮市公所新聞紙登報 分類廣告文理補習班登記公告刊登報紙 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刊登 鄉鎮市區農會廣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0966189846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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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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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辦理業務
土地登記 0966189846 台北林代書
繼承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買賣贈與過戶登
記、抵押設定登記...
專業法拍
投標價格評估、代墊、點交 。
房地仲介
分析市場現況、趨勢,建議買賣價格。
地政諮詢
詳細說明不動產相關法令,使業主能了解法
規。
節稅規劃
就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做週詳規劃而達到
最佳節稅效果。 

非訟事件
財團法人設立與登記

寺廟設立與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登記
限定、拋棄繼承之聲請
工商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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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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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簽約經驗注意事項家分享
 0966189846 林代書

1.請賣方或建商出示目前土地建物謄本,了解設定狀況
2.請賣方或建商出示使用執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3.請賣方或建商出示輻射、海砂檢測證明(海砂屋檢測氯離子含量應低於0.3)
4.請公司出面簽約代表出示公司授權書
5.請出示保固證書(有時在交屋十一併交付)
6.確認停車位位置,並於圖面請建商用印證明(避免買到多劃卻非合法的位置)
7.屋況細項即所附各種設施細項(需有用公司大印並附契約書)
8.面積找補(登記與實際購買坪數之差額,會有一定的找補方法,這是在預售屋才有的狀況)
9.買方僅需用普通章簽約
10.如有附加附件黏貼應蓋雙方騎縫章
11.完稅後過戶前(有的會開與尾款金額相同之商業本票—應註明用途並於付清尾款時,一併取回)
12.注意貸款後,還清後以「清償證明」塗銷抵押權設定,須注意多久時日內可以塗銷
13.交屋交付尾款前要請建商給看最新產權資料(注意建商貸款是否已經塗銷)
14.簽約前應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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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過戶流程 

房屋買賣過戶流程 
■步驟1:付訂
.確定收受訂金者為屋主本人,或擁有合法代理權。
.先付小訂,約屋價的2∼5%。
.訂金收據中應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屋價、付款方式、買賣雙方違約罰則、稅費歸屬。
■步驟2:簽約
.簽約當天第二次調閱謄本,再度確認產權完整。
.優先考慮有提供履約保障的交易,由於屋款為專戶控管,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
.約定的權利義務要於合約中註明,才能受到法律保障。
.確認簽約人是否為所有權本人或是合法的授權代表人。
.簽約款為扣掉小訂部分,補足至屋價的一成。
■步驟3:用印
.買方須準備第二次付款,通常為屋價的一成。
.賣方須準備產權過戶所需的證明文件。
.用印完畢,代書代為完成公證程序。
■步驟4:申請貸款
.放款利率不斷變動,所謂優惠利率通常只限第一年,如果不具備優惠貸款身分者,可優先選擇經常往來銀行,談判籌碼較大。
.爭取銀行或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
.如還款能力許可,優先選擇本金平均償還法,負擔的總利息最少。
■步驟5:完稅
.通常買方繳納契稅與印花稅,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雙方各自繳清稅費後,買方第三次付款,通常為屋價的一成,而後開始過戶手續。
■步驟6:過戶
.過戶前第三次調閱土地建物謄本,避免賣方於簽約後又做設定抵押。
■步驟7:交屋
.如無貸款,通常保留屋價一成作為尾款。
.點交項目除原先約定贈品外,確認賣方是否已繳清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
.如有瑕疵,必須於交屋半年內提出「主張回復」,超過半年即失去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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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頂端

房屋買賣過戶流程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林代書 0966189846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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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 諮詢專線 林代書 0966189846
若市繼承人故意不配合,造成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多為繼承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睦,兄弟姐妹之間誰都不肯退讓一步,一幕幕上演爭家產風波的口水戰,不然就是要被繼承的財產價值很低,大家只想分錢可是都不願拿錢出來辦理,或者有繼承人移居國外、逃亡..等情況已經無法聯絡,才會造成被繼承的不動產無人理會,祖產就只好淪入標售的命運。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想讓祖產遭到標售的命運,可以依法規定,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達成協議後、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或另走法律途徑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之訴.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通知,繼承人仍未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但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再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就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國有財產局會將標售所得存入專戶,繼承人可依法在10年內提領該價款,10年後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該價款就歸屬國庫。諮詢專線 林代書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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