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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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何種原因下,共有人得請求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時採何種方法?  0966189846 林代書
(一)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但有二個例外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及第3項):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
2.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須依約定之期限,不得隨時請求分割。此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30年;超過30年者,縮短為30年。但前述之二種情形,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1. 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3項)。
3. 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後段)。
5. 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同條第4項)。
6. 合併分割之情形有二:
(1)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5項)。
(2)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請求合併分割之規定 (同條第6項本文)。亦即要適用此項合併分割方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A. 請求客體: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B. 請求權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C. 多數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D. 法院認合併分割為適當者。
7. 分別分割: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同條第6項但書)。共有物分割方法如何適當,法院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割之。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2012年12月8日 星期六

搞懂土地分割理論

搞懂土地分割理論(法規篇) 諮詢電話 0966-189846

前言:在現實生活中,因共有型態之土地常造成處分或使用上之不便,使得共有土地需要進行分割的實例相當多,而本事務所亦常會接觸到有關土地分割的估價,舉凡協議分割、調解分割或是裁判分割,於估價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均相當多,均需要估價師鉅細靡遺的做出合理的價值判斷。因此於本期與下期之電子週報,將分別針對土地分割之理論(法規篇)與實務(估價篇)作探討,先由法規部分建立完整的土地分割觀念,再藉由實務上估價的案例了解進行土地分割估價需要考慮哪些因素,以幫助讀者將法規與實務融合在一起。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

民法第824 條第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同條第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得以金錢補償之。」(詳細內容列於第2頁)
故由民法第824 條可知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2種方式,其中協議分割者,乃各共有人於審判外為分割之方法也,有省費、和諧、迅速之利益。然協議決裂時,亦應設有補救之方法,使欲分割之共有人得向不欲分割之他共有人提起訴訟,求為分割同意之判決,以免欲分割而不得分割之弊,進而消滅共有關係及促進土地利用。
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故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共有協議分割、裁判及調解分割等3種方式,其相關差異說明如後。

二、
協議分割

(一)意義:協議分割,乃共有人因意思合致,就共有土地所為實行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此項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追認者,均認為有分割之協議。
(二)方法:共有物依協議之方法分割時,協議分割之方法,法無限制,通常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所定之方式為分割,但不以此為限。以原物分割、價金分配、原物分割與價金補償交互運用,或以抽籤之方式為分割均可。

三、
裁判分割

(一)意義:共有土地之分割,可依共有人之協議為之,惟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成立協議分割,因此少有成立協議分割之可能,致消滅共有關係之分割目的無法達成,特提供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提供解決之道。法文雖訂「請求分割」,惟實際係以「訴訟」為之。
(二)起訴之要件:
1.應由欲分割之共有人對其餘全體共有人提起之:共有土地之分割,為廢止共有關係,對於共有人全體均有利害關係,需由全體共有人為之。
2.須無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訂分割之限制存在。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3.須有分割請求權:原告及被告須為共有人,且有共有關係存在,究否有共有關係,則應以登記為判斷之依據,如僅係買受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尚未完成共有物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者,自非共有人,而無分割請求權。
4.共有人間不能為分割之協議:法文雖僅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為訴請裁判分割之前提,解釋上,應包括共有人間不願分割者。是以,必須共有人間不能協議分割時始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不得未經協議,逕為起訴。
(三)裁判分割之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是以,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三:(1)原物分配,(2)變價分配,(3)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且應以此三種之分割方法為限,除此以外之分割方法,均屬與法有違,法院不得採行之。


四、
調解分割

如前述,有關土地分割之方法,除民法所訂之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外,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聲請該管地政機關調解。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者方為調解成立,不得以多數決為之即達成協議分割;如不服調處者應於接獲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訴請處理。否則,依原調處之結果辦理之。
上開調解分割在形式上雖屬共有土地分割方法之一,然不過係地政機關為促進土地利用,積極參與共有土地之分割,使共有人達成協議之方法而已,故實質上仍係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地政機關並無分割裁決之權利,仍應獲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五、
結論

以上係針對土地分割之理論(法規篇)作深入探討,相信讀者們不難發現,三種分割方式以裁判分割之規定內容最多,因為要共有人間依協議分割或調解分割方式達成共識實屬不易,因實務上各共有人除了利益上的考量外(大部分的人都想分到臨路條件或地形較方整之土地,且共有人間往往有自己屬意的分割方式,不易達成共識),亦有非利益上的考量(例如部分共有人於部分土地上有自己的建物坐落,故一定要分到該區域之土地),始得土地分割最後不得不以裁判分割進行。 

何謂持分?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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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畸零地   0966189846 林代書定義建築面積狹小或者曲折的土地
面積狹小是指基地面積長度與寬度皆未達法定最小面積
譬如甲種建地
最小寬度為3公尺,最小深度為12公尺,最小面積為36平方公尺,約10.89坪。
或者基地為3角型、面積不正都屬畸零地。
畸零地不能單獨建築,除非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成或合併使用,達到法律規定的最小建築面積的長、寬,才可以申請建築。
遇上畸零地時
理論上可依建築法要求政府出面調處,調處3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但是實務上因為徵收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不會辦理徵收出售。
實務上處理的方式有2種:
一、在自己的基地上分割出畸零保留地,讓隔壁的畸零地未來開發時與之合併,就符合最小面積的規定,建管處就會讓建照過關。
二、買下他。
不管是哪種方式,都要付出相當代價,這也是畸零地厲害的地方。

畸零地的價錢與面積成反比,
面積越大與市價的價差越小,因為面積若大到可以獨立開發,就可以獨立建築,建商也不用保留畸零保留地。
一般行情:
1到20坪價格可高出市價一倍。
臨馬路或者角地,可高出市價10、20倍。
關鍵性畸零地一坪可能開價數千萬

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0966189846 林代書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但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分管之共有土地,若有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該分管契約之意思(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
  日常生活中,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可以獨立使用,往往是因為共有人間存有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之故,然在土地登記簿上,其產權仍維持分別共有之狀態,必須再經由分割共有土地之程序,才能夠各自獨立,成為單獨所有。

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相關規定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答: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 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不動產在土地法修法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答: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
答:地政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基於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依上述資料,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


、是不是只要繳清遺產稅,就不會被列冊管理?
答:不是。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話,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申報遺產稅,因國稅局遲未核定遺產稅,致地政事務所依稅捐稽徵機關函送之資料通知催辦繼承登記以及要列冊管理,請問該怎麼辦?
答:類此情形繼承人可檢附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



 、辦理繼承登記要附哪些證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
答:
1。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2。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縣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各地政事務所並印製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供民眾免費索取,至於申報遺產稅部分,則須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3。申請繼承登記應檢具1。所列之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
4。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
、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答: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項資料,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答: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
答: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聲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又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未辦繼承列管情形,本所已完成歷年資料建檔,可直接於本所網站查詢。

 10、繼承人之順位為何?誰是繼承人?
答: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次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第(1)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11、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答: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待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事宜。

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大陸資金赴台投資房地產可望取得重大突破

據東方早報消息,大陸資金赴台投資房地產可望取得重大突破,一旦政策「鬆綁」,其效果短期內或許並不會十分明顯。據台灣媒體報導,台當局「政務委員」、「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範良鏽近日表示,12日將會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健全房地產市場新方案」,其中在開放陸資來台購屋部分,只要在不開放單買土地或整棟大樓情況下,不限購買住宅或商用辦公大樓,陸資都可比照外資模式鬆綁。

金融危機催生新政    0966189846  林代書

據悉,「健全房地產巿場新方案」分為短期政策與中長期政策兩大塊。短期方案主要為之前已經實施的提供優惠利率購屋專案貸款、延長建築執照期限、成立房貸協商單一視窗等。

中、長期政策則包括經濟弱勢者自購住宅、修繕住宅及自建住宅貸款信用保證;建構房地產巿場資料庫、推動全台便捷交通網等。另外開放陸資來台購屋、提供「國宅」出租或先租後售,建立平價住宅媒合平臺,造福無殼蝸牛等也納入積極協調專案。

對於不斷爭取的開放陸資來台購屋部分,台「政務委員」、「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範良鏽表示,將考慮比照外資,讓陸資可自由在台灣購買不動產,不限自用或投資,也不限購買住宅或商用辦公大樓。但是為避免民眾有所疑慮,將會限制陸資不能單純購買土地或買下整棟大樓。

台灣樓市專家蔡為民告訴記者,2008年3月,曾有一批大陸房地產商前往台灣考察,並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台灣媒體和民眾均擔憂,陸資投資台灣房地產市場是否會炒高樓價,導致房價飆升。因此,原本計畫去年9月公佈的放鬆陸資新政遲遲沒有出臺。「不過經過金融海嘯後,台灣房地產市場已非常低迷,推出放鬆投資政策已迫在眉睫。」

只能以公司名義買房

記者瞭解到,參照外資投資模式,今後陸資投資台灣樓市只能以公司名義購買房產,而不可以個人名義購買。公司可以在台註冊,也可以是台灣境外公司。之前,外資在台只能購買商用物業,不可購買住宅,且必須是在台灣有經營實體的公司由於經營需要才可購買商用物業。而今後,陸資企業也可以購買住宅物業,並且沒有自用限制。

面對相關新措施,台北巿建築公會監事會召集人蔡宗易表示,新方案有助提振房地產信心。而蔡為民卻認為,1989年開放台灣人前往大陸觀光後,1992年後才開始有大批台灣商人投資大陸。「這需要一個預熱過程,目前兩岸之間還只是政府間開始積極互動,民間互動尚未熱絡。預計最快8個月到1年的時間,兩岸民間互動頻繁之後才會帶動房地產投資。」



陸資赴台投資房地產將開閘 - 兩岸房地產 - 兩岸商機 - 中華國際專業人才網 http://www.richman.com.tw/modules/house/item.php?itemid=11

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代書服務項目

代 書 服 務 項 目   0966189846 林代書

不動產介紹
土地、房屋買賣、介紹、交換、不動產使用管理、建築管理。
一般產權過戶
土地、建物買賣、贈與、繼承、遺產分割等移轉過戶登記。 
銀行貸款
房屋貸款、國宅貸款、首次購屋貸款、私人貸款抵押設定。 
節稅退稅
自用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法拍移轉、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遺產、贈與移轉等節稅問題。 
疑難處理
專辦遺產繼承、贈與、稅前規劃協議分割繼承,共有物處理等疑難雜案。 
產權調查
調查產權真實性、疑難查詢。 
契約協議
合建、委建、合解、調解、協議損害賠償、拆遷補償、債權移轉等契約撰立協議。 
代撰書狀
代撰登記相關申請書類,授權書委託書、切結書、存證信函等,及各機關單位,陳情訴願書。 
非訟案件
法院裁定、拍賣撤封、買賣、租賃公證等、催收債款、非訟案件代為聲請、代擬書狀。 

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關於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

關於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  0966189846 林代書

壹、案例:
某甲與乙、丙、丁為兄弟,共同繼承父親之遺產土地十筆,針對該十筆土地遺產,甲、乙、丙、丁四人曾簽立分割繼承之協議書,惟事後有人反悔,故遲遲未辦繼承登記及分割,多年後乙死亡,乙的繼承人有戊、己、庚,因繼承人甲負債,想處分上開十筆土地中伊之權利,甲該如何處理?
貳、問題:
(一)、甲可以單獨辦理繼承登記嗎?倘未曾簽立分割繼承之協議,甲可否逕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
(二)、分割協議之效力是否及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履行分割協議書之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倘有,且該請求權又於時效,得否另請求裁判分割?
(三)、十筆土地之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或甲自行辦理繼承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甲能否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
(四)、甲可否訴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
參、解析:
(一)、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故土地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是以在實務上倘繼承人之一提起訴訟,僅單純訴請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會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遭駁回。(1)。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倘在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之不得以其他繼承人拒絕辦理繼承登記及不同意協議分割為由,逕行訴請分割共有物。起訴時倘將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合併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因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實務見解係准許的(2)。是以本件倘其他繼承人不肯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亦未曾簽立分割繼承協議書,不同意協議分割,繼承人甲應可對其他全體繼承人起訴,同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
(二)、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二:一是協議分割,二是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必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分割之協議,不僅在共有人間發生效力,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有拘束力(3),故甲、乙、丙、丁四人曾簽立之分割繼承協議書,於乙死亡後,對於乙之繼承人戊、己、庚三人亦有效力。然分割繼承協議書,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共有人中有人未按協議履行或拒絕履行,他共有人得訴請履行,而此履行分割協議書之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時效期間為十五年(4),故本件該分割繼承協議書簽立之時間,倘尚未逾十五年,甲可依據該分割協議書,請求就分得之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分得價金之給付等。倘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已於時效而消滅,共有人又為時效之抗辯,拒絕履行,甲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實務係肯定見解,亦即係得請求裁判分割(5)。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公同共有之意義規定於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因上開之規定,故實務見解認為公同共有之各該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存在(6),學者之通說見解亦認為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者,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不同。故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共有物係歸屬於共有人共同享有,各共有人不得主張公同共有物有其特定之部分,亦不能自由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不似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參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是本件案例倘十筆土地之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或甲自行辦理繼承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甲並不能自由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而甲之債權人不僅不得對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亦不得對甲之潛在應有部分聲請執行。
(四)、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共有物之分割並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一號判例可參(7),故倘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分割遺產,其他繼承人並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主張經多數共有人同意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惟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僅為分割遺產之方法而已,雖繼承人中有不同意分割遺產,因共有物之分割方法由法院自由裁量之,故法院仍應斟酌各種情況為適當之分割,不受當事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8)。
1: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
2: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一二號判例。
3:參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
4:參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四次民庭推總會決議。
5: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6:參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六四一九號判例。
7:參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一號判例。
8: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第三十三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

2012年9月22日 星期六

法拍屋常識: 0966189846 林代書

法拍屋常識:  0966189846 林代書
要您的房子仍有殘值,任何道路用地、農地、田地、持分土地均可我們願意迅速滿足您資金調度的需求,不要被高額的利息壓榨,提供您正當取得資金的管道讓您借錢不再挺而走險,放款額度高,利率低安全又便捷。想買法拍屋、金拍屋,但擔心資金不足嗎 ? 如何解除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問題,
房子被查封就無解了嗎?買房屋可以說是人生大事,買法拍屋又比買一般的不動產牽涉到更多法律問題,如果投資人沒有作好充分準備,可能稍微不慎,就會惹上一堆麻煩事,不僅花錢難以消災,還會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在準備購買法拍屋之前,一定要好好做功課弄懂相關規則和注意事項或找細心幫您尋找符合自已需求的專業的代標服務公司,才能降低購屋風險,真正買到真正便宜的法拍屋。
金拍屋 : 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賣的房子 : 一般是由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賣的拍賣案件,也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代拍,這種房子就稱金拍屋。
銀拍屋 : 銀行自行或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房子,銀行貸款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時,因有債務人房子抵押,經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拍賣多次拍不掉,銀行就自已買回來,所有權變成銀行,然後再拍賣出去的房子,這種房子就稱銀拍屋
提醒你:銀拍屋不一定比市價便宜,銀拍屋是銀行買受的資產,銀行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為了拿回更多的資金,常在出售或拍賣前,銀行都會事先整理過所以價格也會跟市價差不多,頂多只便宜一點點,而且一般銀拍屋都是以現場喊價的方式進行,在現場很容易受到喊價氣氛的影響而不自覺地造成出價壓力,所以成交價格通常都會接近市價或高於市價。
法拍屋 優勢 : 價格低於市價,相對便宜:
一般被法院強制拍賣的不動產,價格會以低於市價的 1 至 2 成做為底價,而競標者不都也希望能低於市價的行情進場投標,通常法拍屋不會一次拍賣就被拍賣處理掉,有些標的物可能一拍再拍,拍賣至 3 拍或特拍才被標走,由於拍賣若流標下次拍賣底價會再打 8 折,因此法拍屋常會因一再流標而價格愈拍愈低,所以法拍市場的不動產常會出現底價只有市價一半的房屋或土地。
成本低廉,投資報酬率高:
法拍屋成交價格通常和市價差距較大,可能低於市價 2~5 成,只要經過稍微整理一下,再轉手以市價或高於市價行情賣出,就可在短期內得到很高投資報酬若找到細心幫您尋找符合自已需求的專業的代標服務公司,可能比當初標到的成本高出一倍的價格賣出,即使扣掉成本和稅賦,轉手利潤亦可能達 2~5 成。
產權清楚,移轉取得較有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執行程序,在標到之後,在法律上是原始取得,在此不動產任何抵押設定都會全部塗銷,得標者在 7 天內付清尾款款項後,就可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而後再拿權利移轉證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不需前任所有權人或其債權人的配合,產權移轉取得絕對清楚而且有保障。
注意事項 :
1.謹慎評估自已的購屋的經濟能力。
2.確定自已的需求和選擇法拍屋、法拍土地條件。
3.投標前要注意是否符合參予標購之資格。如:農業用的農舍或土地。
4.詳閱法拍屋公告 和查封筆錄。
5.實地勘查法拍屋、土地周圍的生活機能、環境。
6.屋況是否年久失修會影響重新整理費用。
7.注意租賃權問題,法院有無排除。
8.法拍標的物件是否點交,如不點交處理過程繁複。
準備多少錢 ? 投標時要先繳交的保證金,一般是總底價的20 %,得標後充抵價金,未得標則歸還投標者,得標時要繳交的尾款,也就是投標拍定的總價款減去保證金,一般要求必須在 7 天內繳交給法院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明
稅費:購買不動產時要繳交的契稅。
何謂契稅:契稅是你買房子時必須要繳給政府的契價稅,一般不動產買賣移轉而「取得」所有者,也就是買賣交易的「買方」必須要申報繳納契稅,稅額是以建物核定契價乘上 6 %依據契稅繳納收據,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地政規費:得標後辦理過戶所需的地政規費。
代書費:委託地政士代為辦理過戶、稅費申報等手續,必須支付代書費。代標費:委託代標公司代為投標,就必須支付代標服務費。
提醒你:在投資拍賣時,除了準備投標的金額之外,還要額外準備一筆錢,以支付應其他相關費用,或以備突如其來的狀況。
法拍的陷阱:一般拍賣案件點交狀況,雖然分成點交和不點交兩種,但是依標的物情況不同又可分為:
可確定點交:拍定後,法院一定點交,問題較為單純。有條件點交:拍賣筆錄上面如果有「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也就是如果是空屋法院就點交,不是就不點交。確定不點交:
例如有租約的,法院就確定不點交,因此這種物件即使標到也不能使用。 提醒你:
這種情況法院不負責點交:不動產遭到查封之前就已出租於第三人使用,租賃關係仍然存續,要等到租約到期,得標者才有權利承受不動產。

法拍屋專案貸款
貸款金額
200 萬元
貸款期間
20 年。
貸款利率
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機動計息,目前為 1.96 % - 3.15 % 以上。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2000 元 。
總費用年百分率
1.97 % - 3.16 %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3.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 98 年 3 月9日。
三重鴻鈞代書事務所
對象
標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
貸款額度
最高為拍定價格之八成。
貸款利率
代墊款期間 ( 信用貸款 ) 年利率 6 % ~10 %。
完成抵押權設定之擔保放款:可適用 2000 億優惠房貸 ( 目前年利率 1.325 % ) 或本社指數型房貸
準備文件
借款人與保證人之身分證影本。
拍賣公告。
保證金之繳款收據。
(尚未得標者,暫免附)收入證明。
相關費用
開辦費 ( 含謄本費,信用查詢費及鑑估費等 )
    2,000 元。
代墊尾款手續費:3,500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條件
貸款金額 200 萬元
貸款期間 3 個月
貸款利率 6 % ~ 10 %
開辦費、代墊費用合計 5,500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係依據金管會 94 / 8 / 15 金管銀 ( 三 ) 字第 0943000999 號令規定揭露,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代書產權登記、代書辦理繼承、代書證書、代書遺產稅贈與稅之節稅規劃


金拍屋 : 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賣的房子 : 一般是由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賣的拍賣案件,也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代拍,這種房子就稱金拍屋。
銀拍屋 : 銀行自行或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房子,銀行貸款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時,因有債務人房子抵押,經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拍賣多次拍不掉,銀行就自已買回來,所有權變成銀行,然後再拍賣出去的房子,這種房子就稱銀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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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 優勢 : 價格低於市價,相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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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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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屋況是否年久失修會影響重新整理費用。
7.注意租賃權問題,法院有無排除。
8.法拍標的物件是否點交,如不點交處理過程繁複。
準備多少錢 ? 投標時要先繳交的保證金,一般是總底價的20 %,得標後充抵價金,未得標則歸還投標者,得標時要繳交的尾款,也就是投標拍定的總價款減去保證金,一般要求必須在 7 天內繳交給法院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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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得標後辦理過戶所需的地政規費。
代書費:委託地政士代為辦理過戶、稅費申報等手續,必須支付代書費。代標費:委託代標公司代為投標,就必須支付代標服務費。
提醒你:在投資拍賣時,除了準備投標的金額之外,還要額外準備一筆錢,以支付應其他相關費用,或以備突如其來的狀況。
法拍的陷阱:一般拍賣案件點交狀況,雖然分成點交和不點交兩種,但是依標的物情況不同又可分為:
可確定點交:拍定後,法院一定點交,問題較為單純。有條件點交:拍賣筆錄上面如果有「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也就是如果是空屋法院就點交,不是就不點交。確定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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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法院不負責點交:不動產遭到查封之前就已出租於第三人使用,租賃關係仍然存續,要等到租約到期,得標者才有權利承受不動產。0966189846 林代書

法拍屋專案貸款
貸款金額
20 萬元
貸款期間
20 年。
貸款利率
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機動計息,目前為 1.96 % - 3.15 % 以上。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2000 元 。
總費用年百分率
1.97 % - 3.16 %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3.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 98 年 3 月9日。
三重鴻鈞代書事務所
對象
標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
貸款額度
最高為拍定價格之八成。
貸款利率
代墊款期間 ( 信用貸款 ) 年利率 6 % ~10 %。
完成抵押權設定之擔保放款:可適用 2000 億優惠房貸 ( 目前年利率 1.325 % ) 或本社指數型房貸
準備文件
借款人與保證人之身分證影本。
拍賣公告。
保證金之繳款收據。
(尚未得標者,暫免附)收入證明。
相關費用
開辦費 ( 含謄本費,信用查詢費及鑑估費等 )
    2,000 元。
代墊尾款手續費:3,500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條件
貸款金額 200 萬元
貸款期間 3 個月
貸款利率 6 % ~ 10 %
開辦費、代墊費用合計 5,500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係依據金管會 94 / 8 / 15 金管銀 ( 三 ) 字第 0943000999 號令規定揭露,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代書產權登記、代書辦理繼承、代書證書、代書遺產稅贈與稅之節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