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Yahoo!奇摩

祭祀公業與稅賦探討(五)----祭祀公業是否需課征所得稅?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目的之宗族團體,故祭祀公業土地由經營所得或累積之所得全部用於祭祀公業本身,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依實務上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將出售價款分配給派下員個人所有時亦可准允免納所得稅。如將祭祀公業之土地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亦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八七三八八函)


0966189846 林代書
Yahoo!奇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