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房事專家-免費諮詢服務-專精承辦

1.房屋買賣簽約過戶.贈與.繼承.節稅規劃   09661898462.代辦法拍屋標案.免費鑑價

3.台北市房屋租售媒合

4.台北縣市房貸代償.抵押權各銀行設定塗銷

5.免費估算房屋市值.土地增值稅.契稅應納稅額

Q house! 房事專家-免費諮詢服務-專精承辦

資金週轉好夥伴 借貸~快速撥款

資金週轉好夥伴  借貸周轉~快速撥款: 企業貸款、借貸、代辦支票客票借款(票貼)、個人信用貸款、信貸、借錢、應收帳款借貸、工商融資現金週轉 ~ 您最便捷的資金後盾。 0966189846
Yahoo!奇摩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何種原因下,共有人得請求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時採何種方法?  0966189846 林代書
(一)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但有二個例外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及第3項):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
2.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須依約定之期限,不得隨時請求分割。此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30年;超過30年者,縮短為30年。但前述之二種情形,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1. 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3項)。
3. 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後段)。
5. 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同條第4項)。
6. 合併分割之情形有二:
(1)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5項)。
(2)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請求合併分割之規定 (同條第6項本文)。亦即要適用此項合併分割方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A. 請求客體: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B. 請求權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C. 多數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D. 法院認合併分割為適當者。
7. 分別分割: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同條第6項但書)。共有物分割方法如何適當,法院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割之。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無例外?又何謂裁判分割?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2012年12月8日 星期六

搞懂土地分割理論

搞懂土地分割理論(法規篇) 諮詢電話 0966-189846

前言:在現實生活中,因共有型態之土地常造成處分或使用上之不便,使得共有土地需要進行分割的實例相當多,而本事務所亦常會接觸到有關土地分割的估價,舉凡協議分割、調解分割或是裁判分割,於估價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均相當多,均需要估價師鉅細靡遺的做出合理的價值判斷。因此於本期與下期之電子週報,將分別針對土地分割之理論(法規篇)與實務(估價篇)作探討,先由法規部分建立完整的土地分割觀念,再藉由實務上估價的案例了解進行土地分割估價需要考慮哪些因素,以幫助讀者將法規與實務融合在一起。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

民法第824 條第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同條第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得以金錢補償之。」(詳細內容列於第2頁)
故由民法第824 條可知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2種方式,其中協議分割者,乃各共有人於審判外為分割之方法也,有省費、和諧、迅速之利益。然協議決裂時,亦應設有補救之方法,使欲分割之共有人得向不欲分割之他共有人提起訴訟,求為分割同意之判決,以免欲分割而不得分割之弊,進而消滅共有關係及促進土地利用。
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故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共有協議分割、裁判及調解分割等3種方式,其相關差異說明如後。

二、
協議分割

(一)意義:協議分割,乃共有人因意思合致,就共有土地所為實行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此項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追認者,均認為有分割之協議。
(二)方法:共有物依協議之方法分割時,協議分割之方法,法無限制,通常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所定之方式為分割,但不以此為限。以原物分割、價金分配、原物分割與價金補償交互運用,或以抽籤之方式為分割均可。

三、
裁判分割

(一)意義:共有土地之分割,可依共有人之協議為之,惟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成立協議分割,因此少有成立協議分割之可能,致消滅共有關係之分割目的無法達成,特提供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提供解決之道。法文雖訂「請求分割」,惟實際係以「訴訟」為之。
(二)起訴之要件:
1.應由欲分割之共有人對其餘全體共有人提起之:共有土地之分割,為廢止共有關係,對於共有人全體均有利害關係,需由全體共有人為之。
2.須無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訂分割之限制存在。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3.須有分割請求權:原告及被告須為共有人,且有共有關係存在,究否有共有關係,則應以登記為判斷之依據,如僅係買受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尚未完成共有物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者,自非共有人,而無分割請求權。
4.共有人間不能為分割之協議:法文雖僅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為訴請裁判分割之前提,解釋上,應包括共有人間不願分割者。是以,必須共有人間不能協議分割時始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不得未經協議,逕為起訴。
(三)裁判分割之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是以,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三:(1)原物分配,(2)變價分配,(3)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且應以此三種之分割方法為限,除此以外之分割方法,均屬與法有違,法院不得採行之。


四、
調解分割

如前述,有關土地分割之方法,除民法所訂之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外,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聲請該管地政機關調解。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者方為調解成立,不得以多數決為之即達成協議分割;如不服調處者應於接獲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訴請處理。否則,依原調處之結果辦理之。
上開調解分割在形式上雖屬共有土地分割方法之一,然不過係地政機關為促進土地利用,積極參與共有土地之分割,使共有人達成協議之方法而已,故實質上仍係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地政機關並無分割裁決之權利,仍應獲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五、
結論

以上係針對土地分割之理論(法規篇)作深入探討,相信讀者們不難發現,三種分割方式以裁判分割之規定內容最多,因為要共有人間依協議分割或調解分割方式達成共識實屬不易,因實務上各共有人除了利益上的考量外(大部分的人都想分到臨路條件或地形較方整之土地,且共有人間往往有自己屬意的分割方式,不易達成共識),亦有非利益上的考量(例如部分共有人於部分土地上有自己的建物坐落,故一定要分到該區域之土地),始得土地分割最後不得不以裁判分割進行。 

何謂持分?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收購台北市 新北市&全省道路用地、建地、農地高價收購

收購台北市 新北市&全省道路用地、建地、農地高價收購
0966-189-846  服務項目:
1.建地
2.農地
3.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用地)
4.道路用地
5.各種土地介紹買賣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畸零地   0966189846 林代書定義建築面積狹小或者曲折的土地
面積狹小是指基地面積長度與寬度皆未達法定最小面積
譬如甲種建地
最小寬度為3公尺,最小深度為12公尺,最小面積為36平方公尺,約10.89坪。
或者基地為3角型、面積不正都屬畸零地。
畸零地不能單獨建築,除非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成或合併使用,達到法律規定的最小建築面積的長、寬,才可以申請建築。
遇上畸零地時
理論上可依建築法要求政府出面調處,調處3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但是實務上因為徵收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不會辦理徵收出售。
實務上處理的方式有2種:
一、在自己的基地上分割出畸零保留地,讓隔壁的畸零地未來開發時與之合併,就符合最小面積的規定,建管處就會讓建照過關。
二、買下他。
不管是哪種方式,都要付出相當代價,這也是畸零地厲害的地方。

畸零地的價錢與面積成反比,
面積越大與市價的價差越小,因為面積若大到可以獨立開發,就可以獨立建築,建商也不用保留畸零保留地。
一般行情:
1到20坪價格可高出市價一倍。
臨馬路或者角地,可高出市價10、20倍。
關鍵性畸零地一坪可能開價數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