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 諮詢專線 林代書 0966189846
若市繼承人故意不配合,造成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多為繼承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睦,兄弟姐妹之間誰都不肯退讓一步,一幕幕上演爭家產風波的口水戰,不然就是要被繼承的財產價值很低,大家只想分錢可是都不願拿錢出來辦理,或者有繼承人移居國外、逃亡..等情況已經無法聯絡,才會造成被繼承的不動產無人理會,祖產就只好淪入標售的命運。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想讓祖產遭到標售的命運,可以依法規定,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達成協議後、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或另走法律途徑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之訴.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通知,繼承人仍未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但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再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就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國有財產局會將標售所得存入專戶,繼承人可依法在10年內提領該價款,10年後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該價款就歸屬國庫。諮詢專線 林代書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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