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能繼承祭祀公業嗎? 台北代書 0966189846
再過幾天就是三八婦女節,立法院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而這個條例不但處理了面積超過一萬三千九百公頃(約有六萬四千多筆)之土地,更涉及了祭祀公業所特有之宗祧男系繼承(男女平權)問題,值得加以關注。
臺灣民間習慣特有之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及結合同姓同宗之親屬為目的而設置,是我國傳統崇拜祖先之倫理觀念展現。而在漢人傳統文化之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下,祭祀公業僅男子始得繼承為派下員,女子是無法平等地繼承祭祀公業。惟在我國繼受了西方的民主法治觀後,西方自然法下正義與平等也成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憲法第七條),即在政治及法律上,必須要求「男女平權」。這涉及了我國(東方)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法制觀念接軌的問題。也就是說,漢人傳承已久之祭祀公業,如何在繼受自西方法制觀下之法體系中尋得其定位;如何在兼顧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民主公平法律觀中取得其衡平。
依立法院剛通過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三)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1)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2)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故祭祀公業仍是以男系子孫之宗祧繼承為主,女性只有在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或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情況下,始得為派下員。實際上並未有男女平權。
另數家媒體多引用祭祀公業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認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已符合民法規定及男女平權政策。惟實際上,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半,因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的前提是「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在我國傳統文化下,女性(如許女)一旦嫁出去,所應祭祀之先輩為夫家(如王男)的祖先,實無法祭祀其本家(許姓)祖先,既無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擔祭祀者」,則無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業繼承權。
是以,祭祀公業條例所架構之法制規範,並未有充分之男女平權(可說是半調子的男女平權),女性僅在較特殊之情況下(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實際上能共同承擔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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