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繼承開始時

(一)意義:   0966189846
(民1177)係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一方面為繼承人搜索,另一方面為遺產管理及清算

(二)繼承人之搜索:
(民1178)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 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三)遺產管理及清算:
(1)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民1178- 1)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例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倘遺產有意腐敗物品,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拍賣之,轉換成金錢

(2)遺產管理人職務:(民1179) 
①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而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1181)遺產管理人非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 贈物。(民1182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公示催告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⑥(民1180)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3)遺產管理人報酬:
(民1183)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此項報酬為管理遺產所生之費,應由遺產中支付,至於法院選任 之遺產管理人,其得聲請法院酌定報酬,遺產管理人受有報酬者,其執行職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四)遺產歸屬:
(民1184)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內,倘若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1185公示催告期限 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此當然發生效果,並為原始取得,無待於法院另有裁判而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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