茗暘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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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民法第1151條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
繼承人之一自不得在分割遺產前,主張遺產中之特定部分,尤其個人承受。繼承人共同出賣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有,並非連帶債權;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之親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外,無尤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公同共有遺產原則上固應有全體共同繼承人管理惟1152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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